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己○○○
戊○○丙○○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2
庚○○住同上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第6頁法官姓名欄所載「楊富強」,應更正為「徐文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第6頁法官欄所載「楊富強」與原本所載「徐文祥」顯有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徐文祥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明賢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