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陳富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8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