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六七號),本院院裁定如左:
主文土制長管獵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按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經扣案之土制長管獵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之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槍砲、彈藥,而警方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持搜索票至台中市○區○○路○○○號二樓被告租住處,查獲土制長管獵槍一支,因認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經警方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惟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該扣案土制長管獵槍為被告所有,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
三、經查,上開扣案土制長管獵槍一支,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加裝金屬槍管而成之土造長槍,以打擊底火引爆裝填於槍管內之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刑鑑字第一八九七六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是故,上開扣案土制長管獵槍一支,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