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秩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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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秩字第三О一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雄秩字第三0一號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鎮區○○○路○○○號一心賓館七0五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 謝永雄 姦,每次得利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男子謝永雄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鎮○○○○路派出所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營業場所檢
查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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