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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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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