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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