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40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93年度簡字第3433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1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片共柒拾伍片及目錄表貳紙、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丙○○自民國93年2月間某日起,向姓名年籍不詳,年約40至50歲之「賴姓」男子,以每片音樂光碟片(CD)及影音光碟片(VCD)各新台幣(下同)50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1所示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後(下稱盜版光碟),其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係如附表1所示之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丙○○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概括犯意,連續先於93年4月間上旬某日,向上開「賴先生」購買如附表1所示音樂光碟共23片及影音光碟共16片(其中附表1編號16、19、21、22之VCD均為1套2片,公訴人均僅記載1片;編號23之中國風VCD為4片,公訴人誤載為3片;另編號12之「 周杰倫葉惠美 、東風破」僅1片,公訴人誤載為2片),合計39片後,於同年月25日,在高雄市○○區○○○路○○○巷之某夜市內,擺設攤位公開陳列如附表1所示之盜版CD、VCD,並以每片CD、VCD各1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並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而牟取其中之價差。適有 孫雪茹 於93年4月5日20時30分許,在上開夜市內,以200元之價格,向丙○○購買「 詹雅雯想厝 的人」、「 黃思婷 ,情緣」CD各1片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所示之CD、VCD共39片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目錄表2紙、販賣CD所得200元,始悉上情。
二、丙○○原為供自己觀賞之用,於93年10月21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盒(12片)影音光碟片300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2所示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影音光碟後,亦明知如附表2所示之影音光碟係金馬聲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金馬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其中錄音著作權為金馬公司所有,影像內容非金馬公司所錄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丙○○復承前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同日,即在位於高雄縣○○鎮○○○路○○號前,擺設攤位公開陳列如附表2所示之盜版VCD共3盒合計36片,並欲以每盒5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丙○○尚未及售出上開VCD,即於同日22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VCD共3盒合計36片,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馬聲視傳播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決處刑暨聲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被告明知如附表1、2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及影音光碟片(VCD),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仍於前揭時、地,擺設攤位販賣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其中之差額牟利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供稱:「我從93年2月間起販賣光碟,4月25被查獲。我除了販賣正版,也販賣盜版,我向不認識的人購入每片50元,我每片賣100元」、「我93年10月21日被查獲,我是在查獲當日向不認識的人購入(多彩多姿及十分精彩VCD),本來是自己好奇要買來看的,我每片
300元買入,準備販賣500元...我總共買入36片,裝成
3盒」等語,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及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分別指訴有關如附表1、2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均係非經授權重製之盜版光碟等語,大致相符;另被告於93年4月25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夜市內,以200元之價格,販售「詹雅雯,想厝的人」、「黃思婷,情緣」CD各1片予孫雪茹而遭警查獲之事實,亦據證人孫雪茹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1、2所示之CD、VCD及目錄表2紙、販賣所得200元等扣案可佐,及正版照片封面影本、製作與錄音證明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著作權法於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後,其中第91條之1雖由修正前「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3萬元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1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為「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然修正後之本條各項,依立法理由所示,均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是核被告就事實之販賣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購入事實部分之影音光碟原係為供自己觀賞之用,嗣竟仍將之公開陳列,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被告就事實、部分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盜版光碟,及就事實部分之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被告就事實部分之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均為事實部分之連續散布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雖經總統於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然被告陳列、持有盜版光碟之行為乃跨越著作權修正前後,且其犯行係於著作權法修正生效後方因查獲而終止,應逕行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規定,無比較新舊法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93年10月21日,在高雄縣○○鎮○○○路○○號前,擺設攤位公開陳列如附表2所示之盜版VCD,並欲以每盒5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之行為(即事實二部分),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貪圖私利,漠視他人辛勤智慧勞動成果,公然擺設攤位販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影音光碟,有損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惟念其前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且犯後亦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上述,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就犯罪事實部分,業與告訴人金馬公司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金馬公司80,000元,有和解書1份附卷足憑,其就犯罪事實部分,雖未與各該著作權財產權人和解,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亦當庭表示不再販賣盜版光碟之決心,本院因認上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至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共計75片,其中「詹雅雯,想厝的人」、「黃思婷,情緣」各1片雖已由證人孫雪茹買受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惟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目錄表2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現金
20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同條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育信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1: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詹雅雯想厝的人│1片│不詳│├──┼─────────┼───┼────────────┤│2│黃思婷情緣│5片│不詳│├──┼─────────┼───┼────────────┤│3│癡情的台西港│2片│不詳│├──┼─────────┼───┼────────────┤│4│ 陳雷 台灣味就是這│3片│不詳│├──┼─────────┼───┼────────────┤│5│台灣新春大排行│2片│不詳│├──┼─────────┼───┼────────────┤│6│ 阿吉仔 黃金歲月│1片│不詳│├──┼─────────┼───┼────────────┤│7│ 孫淑媚 最後精選│1片│不詳│├──┼─────────┼───┼────────────┤│8│問花│1片│不詳│├──┼─────────┼───┼────────────┤│9│ 蔡依林 城堡│1片│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0│ 江蕙 紅線│1片│不詳│├──┼─────────┼───┼────────────┤│11│ 劉佳軒 夢中再相會│2片│不詳│├──┼─────────┼───┼────────────┤│12│周杰倫、葉惠美│1片│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東風破││公司│├──┼─────────┼───┼────────────┤│13│ 阿杜 堅持到底│1片│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4│ 梁靜茹 戀愛的力量│1片│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5│龍千玉問花│1片│不詳│││(VCD)│││├──┼─────────┼───┼────────────┤│16│蔡依林風光72變│2片│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VCD)││公司│├──┼─────────┼───┼────────────┤│17│ 黃乙玲 │1片│不詳│││(VCD)│││├──┼─────────┼───┼────────────┤│18│陳雷拌唱(VCD)│1片│不詳│├──┼─────────┼───┼────────────┤│19│詹雅雯伴唱(VCD)│2片│不詳│├──┼─────────┼───┼────────────┤│20│爭奇鬥艷(VCD)│1片│不詳│├──┼─────────┼───┼────────────┤│21│捍衛家園(VCD)│2片│不詳│├──┼─────────┼───┼────────────┤│22│寶島風雲(VCD)│2片│不詳│├──┼─────────┼───┼────────────┤│23│中國風(VCD)│4片│不詳│├──┼─────────┴───┴────────────┤│合計│CD共23片,VCD共16片,共計39片。│└──┴──────────────────────────┘附表2: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十分精彩VCD(2盒)│24片│金馬聲視傳播有限公司│├──┼─────────┼───┼────────────┤│2│多彩多姿美少女寫真│12片│同上│││VCD(1盒)│││├──┼─────────┴───┴────────────┤│合計│36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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