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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