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 楊金源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吳中仁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5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224元、第56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1,766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767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及三節獎金9,81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07,70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
23,302元(已扣除勞健保,並加計基本月薪、全勤獎金1,200元、津貼500元及加班費),公司提供中午伙食,每月工作20日,每日平均工時8.5小時,加班並非常態,固定發放約1個月基本月薪之年終獎金,中秋節發放1,000元禮金,過年則發放禮盒,有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4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表、債務人104年3月8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父 楊泰順 (現年約61歲)固未達勞動基準法所
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惟其因視力衰退而無法繼續駕駛計程車為業,現無收入,名下僅有財產總值58,590元之土地及汽車各1筆,復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當認其應為無資力之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其父扶養費用2,361元,其餘金額則由胞姊 楊金卿 及其母 楊邱秀治 承擔等語,應屬合理;又債務人之子楊○杰(00年00月00日生)、楊△昕(00年00月00日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現於私人公司擔任會計,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名下除機車乙台外,並無其他財產,其與債務人及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有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親戶籍謄本、101年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債務人104年3月8日陳報狀及所附子女學生證影本等附於本卷可憑,堪認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與配偶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楊○杰、楊△昕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7,845元(自第57期起降低至14,303元),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0,313元【10,869+(7,083÷2)×2+(7,083÷3)=20,313】,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提撥中秋及年終獎金二分之一(即9,818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並願將其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34,064元(原保單解約金應係134,075元,為核算便利,僅提列134,064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5,160元(原保單解約金應係65,190元,惟為核算便利,遂提列65,160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列入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再衡酌債務人表明願自未成年子女楊○杰成年之翌月起,剔除其扶養費用3,542元,並將等值金額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分別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3日回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2日回函、債務人104年4月15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104年5月28日陳報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199,265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29,933元,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73,157元【依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0、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6,834÷2)×2+(6,834÷3)〉×15+〈10,869元+(7,083÷2)×2+(7,083÷3)〉=473,157】,扣除後已無賸餘。
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07,70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收入,有無績效、紅利及三節獎金等,非無疑義,並應提高年終獎金清償成數至十分之九,方得謂盡力清償。且關於債務人父親部分之扶養費支出是否確有必要,應予查明;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且債務人清償成數僅10.41%,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薪資係
採月薪制,底薪為19,273元,另發放全勤獎金,中午由公司供餐,僅於未供餐時才補貼伙食費一餐50元,公司固定於年終時發放年終獎金18,635元(約一個月底薪),中秋節發放禮金1,000元與禮盒,過年僅發放禮盒,且公司加班並非常態,有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4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表等在卷足證。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主張於任職公司網站上已揭示員工相關福利,然債務人漏未列入紅利、績效等收入,遂指稱債務人未據實陳報,然公司員工依其任職部分與所任職位,薪資收入水準均有差異,且公司關於給薪方式、給薪金額多寡、加班費之有無與多寡、各項獎金與津貼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等,除取決債務人個人表現外,另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等多方因素影響,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或網站公告資料之拘束,本件債務人任職公司既已就債務人個人薪資予以答覆,同時提供債務人個人薪資明細,當應依其發放資料認定債務人收入。是以,債權人所指摘前開事由,並無足採。又衡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債務人除支應個人開支外,另需扶養父親及子女,倘自身或受扶養親屬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前開中秋及年終獎金扣除提撥清償數額後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債權人指摘債務人至少應提列九成以上獎金,否則尚難稱已盡力清償等情,實屬過苛,有違情理,是以,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年終獎金清償比例過低,債務人未盡力清償等語,亦屬無據。
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關於其個人每月開支及父親、子女扶養費用,均未逾最低基本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標準,,自難期待債務人再刪減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至於債權人質疑其父扶養費用之必要性乙事,查債務人之父現年約61歲,名下除價值約5萬多元之土地及汽車各乙筆外,再無其他財產,且無任何收入所得,郵局存款亦不足新台幣1,000元,此均有債務人父親戶籍謄本、101年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回函等附於本卷可憑,堪認債務人之父應屬無資力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及權利之人。且債務人已與其母及胞姐協議平均分擔其父之扶養費用,故主張每月2,361元之扶養費用,亦未逾情理,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尚有調整支出空間云云,尚難憑採。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保單解約金全額及中秋、年終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1)第1期至第5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8,224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767元),共56期。││(2)第56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1,766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767元),共16期。││(3)中秋及年終獎金: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9,818元,共6期。││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800,958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707,708元││5、清償成數:10.41%││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第57期│中秋及年終│6年72期││││││至第56期│至第72期│獎金(於每│總清償額││││││(共56期)│(共16期)│年度3月份│││││││││清償,││├──┼──────┼─────┼────┼─────┼─────┼─────┼─────┤│一│台新資產管理│52,234│0.77%│63│91│76│5,440│││股份有限公司│││││││├──┼──────┼─────┼────┼─────┼─────┼─────┼─────┤│二│台新國際商業│1,200,150│17.65%│1,452│2,077│1,733│124,94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北富邦商業│326,870│4.81%│396│566│472│34,06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聯邦商業銀行│11,756│0.17%│14│20│17│1,206│││股份有限公司│││││││├──┼──────┼─────┼────┼─────┼─────┼─────┼─────┤│五│國泰世華商業│232,423│3.42%│281│402│336│24,18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滙誠第二資產│387,965│5.7%│469│671│560│40,360│││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七│玉山商業銀行│224,922│3.31%│272│389│325│23,406│││股份有限公司│││││││├──┼──────┼─────┼────┼─────┼─────┼─────┼─────┤│八│良京實業股份│881,476│12.96%│1,066│1,525│1,272│91,728│││有限公司│││││││├──┼──────┼─────┼────┼─────┼─────┼─────┼─────┤│九│萬榮行銷股份│882,810│12.98%│1,067│1,527│1,274│91,828│││有限公司│││││││├──┼──────┼─────┼────┼─────┼─────┼─────┼─────┤│十│兆豐國際商業│79,079│1.16%│95│136│114│8,18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中國信託商業│2,175,618│31.98%│2,630│3,763│3,140│226,32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二│臺灣中小企業│110,611│1.63%│134│192│160│11,5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遠東國際商業│214,785│3.16%│260│372│310│22,37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勞動部勞工保│20,259│0.3%│25│35│29│2,134│││險局│││││││├──┴──────┼─────┼────┼─────┼─────┼─────┼─────┤│合計│6,800,958│100%│8,224│11,766│9,818│707,70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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