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 邱俊庭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五湖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誌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40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05,08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大北國際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主要在夜市
及菜市場銷售女鞋,平均收入約為17,280元(已包含薪資及各項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業績獎金,但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無須加班,故無加班費,且公司亦未發放年終、三節及績效獎金,有大北國際有限公司104年4月21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3年6月至104年3月薪資證明、本院104年4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4年4月21日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證明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而債務人為提高清償金額,已同意另覓工作機會增加每月收入約1,993元,俾達法定基本工資19,273元之收入水準,亦有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在卷可佐。
㈡復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僅酌留自身開支10,
869元,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另覓工作機會提高收入至最低基本工資水平,亦有債務人104年5月5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可資為證,益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1年至102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且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4,720元,亦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51,481元【內政部公告之101至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15)+(10,869×9)=251,481元】,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63,239元(414,720元-251,481元=163,239元)。查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05,08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而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依一般經驗法則,公司除固定薪資外,通常另給予員工如年終、三節、績效獎金及伙食津貼等給付,然債務人均未陳報該類收入,且以債務人任職年資達10年之久,其稱僅領取最低工資,顯有悖於常情,債務人是否據實查報收入狀況,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且債務人清償成數僅11.88%,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大北國際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公司並未發
放年終、三節獎金,債務人每月薪資為17,280元(已包含各項津貼、補助款及工作獎金及業績獎金,且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勞健保費為670元,因公司毋須加班費,亦無加班費之發放,有大北國際有限公司104年4月21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證明等在卷足證。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任職年資已久,依常情應有相當加薪空間,且一般公司均有發放年終及三節等獎金之慣例,遂指摘其隱匿收入金額云云,然債務人收入高低,除自身學經歷外,另受工作種類、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等多方因素影響,公司關於給薪方式、給薪金額多寡、加班費之有無與多寡、各項獎金與津貼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更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獲利前景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既未能提出其確有該類收入之證明,自不得僅憑一般公司均有發放年終及三節獎金或債務人年資較久等片面臆測,即指摘債務人有隱匿相關獎金收入或加薪金額之情形。況本件債務人任職公司既未發放年終、三節獎金,亦無加班費及伙食津貼,公司復未因債務人年資而提高其薪資金額,如強令債務人提列不可期待之收入用以清償債務,無疑剝奪其重建經濟生活之權利。綜上,債權人所指摘前開事由,並無足可採。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依債務人陳報,其擬於104年度與已懷有身孕之未婚妻擇期完婚,於支出即可能提高之情形下,為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除協議借用親友房屋住用以撙節開支外,乃同意另覓機會提高每月收入金額約1,993元,且其提高後之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404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095,378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605,088元。││4、清償成數:11.88%││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國泰世華商業│537,857│10.56%│887│63,86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台北富邦商業│415,408│8.15%│685│49,32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富全國際資產│104,095│2.04%│171│12,31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玉山商業銀行│203,224│3.99%│335│24,120│││股份有限公司│││││├──┼──────┼─────┼────┼────────┼──────┤│五│中國信託商業│208,150│4.09%│344│24,76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萬榮行銷股份│125,891│2.47%│208│14,976│││有限公司│││││├──┼──────┼─────┼────┼────────┼──────┤│七│永豐商業銀行│239,652│4.7%│395│28,440│││股份有限公司│││││├──┼──────┼─────┼────┼────────┼──────┤│八│安泰商業銀行│1,598,371│31.37%│2,636│189,792│││股份有限公司│││││├──┼──────┼─────┼────┼────────┼──────┤│九│大眾商業銀行│100,959│1.98%│166│11,952│││股份有限公司│││││├──┼──────┼─────┼────┼────────┼──────┤│十│台新資產管理│1,163,308│22.83%│1,919│138,168│││││股份有限公司│││││││├──┼──────┼─────┼────┼────────┼──────┤│十一│遠東國際商業│148,217│2.91%│245│17,6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元大國際資產│250,246│4.91%│413│29,73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5,095,378│100%│8,404│605,08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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