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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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毒品四小包(驗後淨重一.四公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即注射針筒壹支、塑膠管杓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執行完畢,嗣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施用毒品,經依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0二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一九0四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在高雄市○○區○○路○○○號七樓住宅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二十四小時內某時前在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與鳳南路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毛重一.四公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即注射針筒一支、塑膠管杓一支及夾鏈袋九十只等物,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為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被告於台灣高雄勒戒所勒戒為該所採取之尿液,經檢驗出含有安非他命及鴉片成份,此有檢驗報告單在卷可憑,復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扣押物品可資佐證,而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其尿液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投與甲基安非他命的量、個人體質、檢測儀器之精密度有關,通常採尿化驗是否呈陽性反應,應以投與後二十四小時內所採為宜,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八十)藥檢壹字第四五二九號函可憑。依此說明足證被告確有於前揭為警採尿時回溯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無訛,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0二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0四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三二號裁定附卷可參,被告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被告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之行為,分別係違反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注射針筒等物,及其先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進而分別施用,其持有毒品及器具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及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罪。被告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構成要件有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犯罪,顯見意志不堅,及其犯罪戕害自身,尚無害及他人,再次施用毒品期間不長,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及扣案之如事實欄所示之毒品、注射針筒及塑膠管杓等物係被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均宣告沒收併銷燬之。至夾鏈袋九十只因被告辯稱非毒品施用時所用,是綽號 志強 之人託其代買,因與本件施用毒品無涉,不予沒收,併為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涂亨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 訴 字第 2432 號判決(89.01.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9 年度 上訴 字第 310 號(89.03.2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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