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