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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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誌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
曾子興 律師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 久洋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智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