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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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