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一號
原告甲○○ 即呈昌 被告 楊顯 機電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巷○○○號十二樓之四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第二辦公大樓)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