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八十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在原審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判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通知書與事實不符,且勘驗錄音帶內容與實際情形不同,顯然隱藏現場情形,偽造、變造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又原第二審法院對錄音帶內容未踐行調查程序,僅以第一審法院現場勘驗錄音帶之勘驗筆錄作為判決之證據資料,程序顯不合法云云。原裁定以:抗告人係就原確定判決對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重覆為爭執,與法定再審事由並不相符,且其證物並未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證明為偽造、變造,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故認其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認證物係遭偽造,任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