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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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83號
原   告  郭文秋
被   告  胡進添
       陳嘉

法定代理人  劉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嘉裕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嘉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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