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忠正
被 告 陳泰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