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燿輝
被 告 許潔羚
許永富
游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潔羚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許永富
、游美玉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 有渠 等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訴訟之性質暨兩
造應訴之便利性,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