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念儀
被   告  李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高杉讓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平川秀一郎,平川秀一郎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登記證明書為憑,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歷史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依
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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