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就被告乙○○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全部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附件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擔任案外人 顏正義 之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訂定期間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止,詎料顏正義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當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被告乙○○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目前未償還本金為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詎被告乙○○竟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將其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以夫妻贈與之名移轉登記予被告丙○○,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完成所有權登記,然原告與被告尚有債權存在,且發生於贈與登記行為之前,該贈與登記行為導致被告乙○○財產之減少,其剩餘之不動產僅有位於永康市○○段一八一二之一號等六筆持分資產及舊車乙部,顯無法清償債權,原告債權確保有損,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今原告之債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業已成立,且被告乙○○尚有前開連帶債務尚未清償,而被告乙○○竟將系爭不動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贈與予另一被告丙○○,而於同年十月十八日完成登記,查其財產又顯已不足清償債務,故其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甚明,爰依前揭規定,請求判決(一)被告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就被告乙○○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以夫妻贈與之名移轉登記予被告丙○○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丙○○應將附件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提出借據一紙、土地、建物謄本影本各一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二份、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九九號裁定影本一份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紙、土地、建物謄本影本各一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二份、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九九號裁定影本一份等為憑,核相符合,而被告二人復均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被告乙○○因擔任訴外人顏正義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為債務人,乃其竟將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之名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丙○○,被告乙○○所餘之財產已無法滿足原告之債權,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撤銷此無償贈與行為,並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附件:
一、台南縣永康市○○段第八00八地號、建、面積三七八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
二、台南縣永康市○○段第八00九之一地號、田、面積一三三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
三、台南縣永康市○○段第八二三三建號、建物門牌大仁街三二號(基地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第八00八地號)、面積一九一點零二平方公尺建物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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