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庚○○
乙○○甲○○辛○○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參拾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
2、郵資:玖佰捌拾貳元。(已退郵資柒佰壹拾捌元)
3、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
4、公示送達登報費:捌佰元。
5、本件程序費用:參佰零陸元。合計:參拾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