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設台南市○○區○○路三段三一○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三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款之部分,業經訴外人 何憲恆 對原告擔保之主債務人信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假扣押禁止被告清償上開工程款,並以本件被告及信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三號),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確認債權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又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