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謝俊彥
被   告  黃冠儒
       黎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
一0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點一六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點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零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
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
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同法第256條另有明文規定。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1,701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1
日起至105年5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69%計算之利息;
自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計算之
利息;暨自105年3月2日起至105年5月11日止,按週年
利率0.169%計算,自105年5月12日起至105年9月1日
止,按週年利率0.269%計算、自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0.538%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105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中變更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黃冠儒於98年間邀同被告黎明興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80萬元,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下稱1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1.4%浮動計息,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按
1年期定期儲金加0.8%浮動計息,依約自借款人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即104年7月1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黃冠儒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
依約攤還本息,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即週年利率1.69%
)」加週年利率1%固定(即週年利率2.69%)計算利息、
違約金。詎被告嗣後未依約還款,截至105年2月1日止,
尚積欠本金39萬1,70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
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
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調查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用4,600元,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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