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31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賴則安
被 告 李明璁
法定代理人 李采諭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31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張國柏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42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