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肆拾伍萬叁仟捌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壹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壹仟零貳拾元郵票,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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