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