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十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九號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保護管束處遇成效報告表等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於前開付保護期間,均能照規定時間向觀護人報到並接受約談,態度良好,其間驗尿六次,亦皆無各類毒品之陽性反應。而目前從事之電子花車「孝女」工作,亦屬正當職業,且其工作態度認真,並能幫忙母親賣鹽酥雞等情,有前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處遇成效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憑。且被告前開停止戒治後,至今未再涉及刑案,復有本院全國前案資料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確已戒除毒癮,無再執行其刑之必要,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