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刑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應補充:甲○○係趁乙○○已將南投縣○○鄉○街村○○路五六七之二號其所經營檳榔攤之鐵門拉開,進入浴室盥洗之際,於打開之鐵門進入屋內行竊,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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