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97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97年10月7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97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