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6號聲請人即被告父親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5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因當時籌措保證金不及,以致繼續羈押迄今,茲因聲請人乙○○為被告之父親,願為被告辦理交保,爰請再予審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527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自97年8月3日起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云云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審結,於97年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復經公訴人上訴,於97年10月
6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故本件聲請,本院已無從審酌,爰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