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叁包,均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緝偵字第
92、93、94、9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3包,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及結晶體,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分別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詳見附表),且被告於97年3月16日為警查獲,扣得之白色結晶體3包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依聯勤二零四廠製造之煙毒品檢試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第1225號偵查卷),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屬違禁物無訛;且上開偵查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7年10月8日為不起訴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自有理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 官明祖斌 附表:
┌─────┬────┬─────┬────────┬──────────────┐│毒品種類│包數│毛重│驗餘淨重│備註│├─────┼────┼─────┼────────┼──────────────┤││1包│0.3090公克│0.1039公克│見97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9月17日毒品鑑定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0.4770公克│0.2350公克│見97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7月18日毒品鑑定書││├────┼─────┼────────┼──────────────┤││2包│總毛重1.45│合計淨重1.01公克│見97年度毒偵字第968號卷附法││││公克│、空包裝總重0.51│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公克│4月13日鑑定書│├─────┼────┼─────┼────────┼──────────────┤│第二級毒品│3包│總毛重3.95││見97年度毒偵字第968號卷附97││安非他命││公克│--------------│年度證字第614號扣押物品清單││││││、97年度偵字第1225號卷附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