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誤載為「96年5月4日」,應予更正為「95年11月18日起至96年5月3日為止」),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2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