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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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即反訴原告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㈠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交付房屋、協同領取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狀及塗銷買賣標的物所設定最高限額269萬元抵押權),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40,
000元(即應按本件買賣價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
9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後,尚不足32,571元。㈡被告提起反訴,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將系爭買賣標的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即被告),經核反訴訴訟價額核定為4,940,000元(亦應按本件買賣價額計算),應徵收反訴裁判費49,906元。茲限原告及反訴原告(即被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反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