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為此裁定收押被告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目前審判進度,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
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到案接受審判、執行,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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