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秉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5日將其收押。茲被告雖已經本院審結,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在案,惟為了確保上級審之審理及以後刑期之執行,且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強盜之虞,故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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