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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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送達代收人 陳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雄 等間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王正雄及李○○、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而觀諸原告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並未完全記載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王正雄、李○○、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訴字第275號(所有權人:王正雄)│├─┬─────────────────────────┬─┬─────┬─────────┤│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68.29│4分之1│└─┴───┴────┴────┴────┴──────┴─┴─────┴─────────┘┌─┬─────┬───────┬───┬──────────────────────┬──┐│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00000-000│新北市金山區五│4層│2層:63.10││全部││││福段0000-0000│加強磚│共計:63.10││││││地號│造│││││││--------------││││││││新北市金山區忠││││││││孝一路20巷1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