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