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紀啟洲
張義豐 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