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二一四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之保證金新台幣二十七萬元,然其聲請之理由並不能由其聲請狀所載之事由而得其要,經調閱前揭提存卷宗核閱,僅發現該提存事件係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六二0號假扣押裁定而為,至於聲請狀中另載之「鈞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三0三四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經查本院並無系爭事件,核先陳明。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之法院,依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四項:「前三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之規定結果,除本案已繫屬外,本案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亦與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同,係專屬於命假扣押之法院所管轄,是本案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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