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華嘉遠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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