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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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金樹受刑人何宏仁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金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何金樹因受刑人何宏仁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尚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