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繳納郵費一千一百二十二元,其中已退還八百五十元,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所載之四十七萬八千三百五十五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五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十七萬七千九百八十一元││├─────────────┼─────────────┼──────────┤│原審郵票費用│二百七十二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四十七萬八千三百五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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