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三七號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九十年十月五日所為之麻監五字第裁七五─Z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情形者,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違反前開規定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經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吊扣牌照,吊扣期間自九十年四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五日止,有該站麻監裁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一紙附卷可稽,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惟受處分人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牌照吊扣期間駕車,又逾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應到案時間未繳交罰鍰,依此受處分人違反前開規定事實已臻明確,該站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爰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處罰標準所載,處以罰鍰九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自無違誤。
三、被告雖又辯稱:異議人因駕駛執照被吊扣所收取之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上僅記載「(一)吊扣期滿由本站依通訊處住址寄還駕照,如遇例假日順延一天;(二)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以無照駕駛論;(三)如親自領取,請於吊扣期滿次日憑本執行單及身分證、印章至本站二樓九號窗口領回,如遇例假日順延一天」等語。並未明示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除以無照駕駛論處外,並須吊銷駕照,致使異議人誤認倘於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僅以無照駕駛論處而已云云。然查: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記載「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以無照駕駛論」係指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如駕駛車輛者,以無照駕駛所應處罰之規定論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項後段之規定,自得處以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扣留車輛牌照及吊銷駕駛執照。倘如異議人所辯,未告知吊銷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即不得吊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則前開執行單上未記載無照駕駛車輛應處以罰鍰,是否主管機關即不得處異議人罰鍰?是異議人所辯顯無理由,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