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聲請人丙○○
送達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附表二應分担部分欄所示。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件,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七萬四千零二十五元。因相對人應負擔之比例不同,故依相對人各人應分擔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F0~T40計算書(新台幣):
附表一┌─┬──────┬───────┬───────────────────┐││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六0三三0元││├─┼──────┼───────┼───────────────────┤│二│送達郵費│二三九三元││├─┼──────┼───────┼───────────────────┤│三│土地複丈費用│九六○○元││├─┼──────┼───────┼───────────────────┤│四│出差旅費│一六○○元││├─┼──────┼───────┼───────────────────┤│五│本件程序費│一0二元│(郵費34元/份)│├─┼──────┼───────┼───────────────────┤││總計│七四0二五元││└─┴──────┴───────┴───────────────────┘附表二┌─┬──────┬───────┬───────────────────┐││當事人│應分擔部分│金額│├─┼──────┼───────┼───────────────────┤││被告甲○○│四分之一│應負擔一八五0六元│├─┼──────┼───────┼───────────────────┤││被告乙○○│四分之一│應負擔一八五0六元│├─┼──────┼───────┼───────────────────┤││原告丙○○│二分之一│應負擔三七0一三元│├─┼──────┼───────┼───────────────────┤││總計│七四0二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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