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402號聲請人 歐麗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歐水妹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歐麗華為相對人歐水妹之次女,因歐水妹罹患重度多重障症,現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為此依照民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歐水妹為受監護宣告人云云。
二、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受理本件聲請後,即函請國軍松山總醫院安排鑑定歐水妹之精神狀態,此有100年11月23日北院 木家靜 100年度監宣字第402號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於100年12月14日具狀撤回鑑定,並於同年12月23日口頭撤回聲請,此有聲請人聲請狀、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惟其迄未具狀撤回聲請,本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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