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林祖軒 送達代收人 陳泰源 被告 高培琦
之5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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