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張俊義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葛麗英
張庭瑞 原名 張宗宇 .共同 黃德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