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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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唐文威
相 對 人  唐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且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
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0條第2項、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相對人唐文威債權人之地位,請求相對人
唐文威、唐文勇塗銷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
及其上559建號建物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
之登記,惟相對人唐文威、唐文勇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
○區○○路○○○○號20樓、基隆市○○區○○路○○○○號2樓
,此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其等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本件係因其他因不動產、登記涉訟
之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登記地之
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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