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告 黃煜舜

余天仁

黃驛捷

鄭智文

顏鈺哲

吳明賢

吳宜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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