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告 黃煜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璽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告 黃煜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璽傑